2017年CRS(共同申报准则)正式开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2018年开始,包括香港和中国内地等在内的多个税务管辖区也相继加入CRS申报机制。

根据OECD(经合组织)报告,2017年CRS实施后的这三年,CRS参与国和地区通过自愿申报机制及其他稽查方式共追收的收入(包括税款、罚款及利息)超过1000亿欧元。同时,为提高CRS合规要求,《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相关税务人士了解到,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已开始对金融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其中包括开曼群岛、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低税率国家和地区。

复核内容主要是金融机构针对金融账户执行CRS审查和申报义务是否准确,以及提交资料是否具有一致性等。复核期间,如果税务机关对持有人的账户资料有怀疑,就有可能采取冻结金融账户或处罚的举措。

对金融机构而言,这将使得其对账户持有人资料的审查较常规更为严格。

可疑账户或被冻结

“你目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如何?你清楚知道你的哪些资料需要向哪个地方的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吗?对于境外投资,你税收申报的合规性情况如何?目前你和家人对CRS发展动态整体了解程度如何?”在开始专业的涉税业务前,全面了解客户对CRS政策的掌握情况是斯理(化名)工作的一部分。

作为某律师事务所家族企业业务合伙人,斯理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税务筹划方案,CRS实施后每天她都会接到客户这方面的咨询。“相对于普通人,高净值人士很多都涉及境外投资,其纳税申报随着跨境税收合作透明度的提高,合规诉求也在提升。”斯理说。

按照CRS合规要求,金融机构的所有公司、信托机构、基金会和合伙企业等均有义务审查其金融账户,并通过尽职审查程序识别纳税人申报的账户,然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

截至目前,全球已经有100多个管辖区的税务机关成功获得了金融机构交换来的资料。对中国来说,受疫情影响,目前CRS信息报送平台在6月1日前暂不开放,因此数据报送和年度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也可能相应顺延。

普华永道香港税务合伙人王晓彦分析,从OECD公布的报告看,自2017年首批CRS参与国和地区及2018年第二批CRS参与国和地区完成首次信息自动交换后,CRS参与国和地区税务机关陆续开始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复核。

在CRS实施前,信息交换主要靠各国税收协定,但有关的信息交换并不是自动交换,信息交换存在时间换空间的情况,所以CRS信息自动交换无疑为各界带来巨大的挑战。“CRS后,其涉税信息在每年年末会自动交换,CRS参与国和地区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税收准则执行追查或稽查行动。”王晓彦说。

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如果金融机构对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资料有怀疑,有部分比较严格的金融机构会冻结其账户,并将有关资料转交当地税务机关开展一系列的审查工作。

2016年,OECD发起CRS倡议,这是一项关于提高全球客户税收透明度而实施金融账户涉税资料自动交换统一标准的决定,其目的是要确保各税收管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引入国内CRS立法。

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各地金融机构实施,促使各地税务机关互相进行资料交换。中国内地和香港于2018年开始实施资料交换。目前全球主要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等均已完成CRS立法,建立了相关信息收集系统,并已陆续出台操作指引用以规范CRS实施过程中的细节。

但需要注意的是,从公开渠道看,目前中国税务机关并未针对从其他税收管辖区交换回中国的信息开展复核工作或税收稽查行动。

搭建合规组织架构

在CRS全球合规性提高的背景下,税务发展也越来越透明,对于有这方面投资诉求的人士而言,境外投资的前提是需要搭建一个合规的组织架构,特别是大部分CRS参与国和地区都已经完成首次信息自动交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要取得境外涉税信息更加便捷。

“税务机关收到信息后会按其风险程度高低进行复核,其中三类人群会优先复核:一是高净值人士,特别是持有双重或多重税务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人士;二是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人士,特别是透过零税国/低税国的特殊目的实体(SPV)持有境外投资的人士;三是持有海外护照的人士,特别是透过投资移民计划持有零税国/低税国护照的人士。”王晓彦总结。

通常情况下,上述三类人士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存在高风险的可能性。

尤其是,随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首次汇算申报,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意识到了税务合规的重要性,这与OECD在各国推行CRS的初衷相一致。

澳洲会计师公会华南区委员王舜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CRS信息交换的实现,个人在全球的税务合规要求将会提高,纳税人(特别是在不同国家持有护照或绿卡的)需要理解好自己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纳税居民身份,以及对不同收入在当地的纳税义务。

从中国个人所得税角度看,针对居民个人的跨境投资行为,大家也开始关注投资架构的商业目的。比如境内个人通过持有境外公司来对外投资,如果境外公司取得利润不对个人发放股息,理论上该个人还没有取得股息收入尚未发生纳税义务。

但该境外控股公司有没有经济实质,境外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息有没有用途,不对个人进行股息分配的原因,会否通过境外公司间接投资到境内等,都影响该等境外投资架构会否被视为避税的工具和会否引起个人的纳税义务。

王舜宜建议,个人可以审视以前已经实施的投资架构并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此外,CRS复核后,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合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多位税务人士建议,尽管中国CRS交换信息还未公布,但金融机构应该按照中国CRS的要求建立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持续监控机制,收集并按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递交书面报告,做好合规申报。